鄭女士投資近百萬元“參股”廈門的兩所私立學校,並與原股東簽訂了《合作辦學協議書》。當她要求全面參與學校經營管理時,卻被告知沒有股東資格。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民辦學校票貼股東的變更,須經審批部門核准,未經准許,不能擅自變更股東。而鄭女士投資的兩家學校均為民辦學校,股份轉讓的實質已涉及股東的變更,按照規定必須經審批機關的核准才生效。而目前審批機關並未批准鄭女士的股權轉讓行為。換句話說,鄭女士的投資“打了水漂”。
  近年來,民辦教育機構蓬勃發展,但由於其法律定位模糊、融資渠道單一、財產保護制度缺失信用貸款等情況,導致法律糾紛多發。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近日公佈的數據顯示,自2010年1月至今年8月,該院受理涉民辦教育機構各類案件97件,涉及住商不動產非學歷咨詢培訓類公司、高中等職業學校以及民辦中小學等3類民辦教育機構,涉案標的2421萬餘元。
  思明區法關鍵字排名院執行局局長徐美玲總結,涉及民辦教育機構的糾紛主要有五類:
  一是學費退還糾紛。民辦培訓公司與具有資質的實際辦學單位簽訂培訓合同,通過“層層轉包”賺取差價,對學生作出超出實際辦學資質的虛假承諾的情況比較普遍,在宿霧無法兌現時產生退學糾紛。
  二是合伙協議糾紛。部分民辦教育機構的創辦人或主要投資人在辦學過程中吸收社會投資入股,以擴大辦學規模或緩解資金壓力,因不符合變更舉辦人的法定程序而引發合伙協議糾紛。
  三是工程款等合同糾紛。民辦教育機構的創辦人取得前期審批文件後,以辦學需要為由與人簽約房屋租賃、設備採購、裝修改建等合同。後因辦學行政審批中出現問題而無法最終取得辦學許可資格,致使產生工程款、租金、貨款等合同糾紛。
  四是教師勞動爭議糾紛。民辦教育機構辦學經費自籌,虧損自擔,教師工資和福利原本就與公辦學校存在差距,在沒有穩定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因企業資金周轉而拖欠教師和行政人員工資的情況又普遍存在。部分家教、網絡教育、自考等培訓機構,將招生績效與負責招生教師的工資待遇掛鉤,導致民辦學校勞動爭議多發。
  五是學校擔保和借貸糾紛。民辦學校的舉辦人利用社會對學校穩定性的信賴,利用控制民辦學校的職務便利,以學校作為其個人借款的保證人對外大量舉債,引發借貸糾紛。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民辦教育機構糾紛多發的原因主要有兩點。
  首先是先天條件不完善。民辦教育機構作為社會上非主流的辦學渠道,雖然市場日漸擴大,但是辦學經費自籌,虧損自擔,稅收負擔較重,且貸款申請較為困難。一旦創辦者想進一步擴大經營,就必須通過民間借貸途徑融資來解決實際資金需要。
  同時,民辦教育機構法律定位模糊也導致了糾紛多發。在行政部門的企業登記歸類上,民辦教育機構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審核,審批程序複雜,增加審批失敗風險。這也為股權轉讓帶來不穩定因素。
  更為重要的是,市民觀念中仍是偏向於向公辦學校求學。民辦校生源競爭異常激烈,客觀上迫使民辦學校外包招生工作並提高招生代理費標準,“層層轉包”導致招生代理缺乏監管、魚龍混雜。
  其次是後天發展不夠重視。很多創辦者並沒有做“百年老店”的想法,往往將其看成一種投資盈利方式,因此在守法和不守法的邊緣打擦邊球。民辦學校保護財產與其管理企業的資產經常發生混同,缺乏明確的界限,企業主濫用學校的公信力對外保證和利用民辦學校財產對外抵押的現象多發。在內部勞動合同簽訂上,局面相當混亂,且明顯偏向校方,教師缺乏職業保障且工作穩定性差,民辦與公辦學校教師待遇的差距不斷增大。這些因素都為糾紛多髮帶來隱患。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一位法官建議:加大對民辦教育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在信貸、稅收優惠、財政補貼以及招生保障等方面政策向其傾斜,解除有條件發展民辦學校的後顧之憂。同時,工商部門可對民辦教育機構實行分類登記、分類管理。從事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含幼兒園)參照事業單位法人管理,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登記為企業法人,其他類型的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理順法人的審查、登記和監督職能。
  這位法官還建議,在規範辦學規模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嘗試為民辦教師下撥一定的教師編製指標,將民辦學校教師納入統一管理,參照公辦學校教師享受五險一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勞動監察部門應積極指導推進民辦學校勞動者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簽訂,規範學校與勞動者間的權利義務。同時對開展招生代理領域開展集中整頓,推行招生代理資質評定和授權備案制度,嚴禁代理資質再轉包。  (原標題:民辦教育機構緣何糾紛多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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