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 阮占江 通訊員 何煒 肖租房子凌雲
  郴州某電子工廠廠長,為賺外快伙同員工偷取工廠芯片銷售,非法獲利200餘萬元。7月28日,湖南郴州市蘇仙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盜竊、職務侵占案件。 1983年出生的被告人黃正茂在進入郴州某電子公司上班後,得到了公司對其工作能力的認可,很快擔任該公司室長一職。2010年,8、9月份,黃正茂發現,分選出來的電子芯片,在送到該廠待入庫區後,除他之外無人看管,時間大概有半天。黃正茂心想,現在市面上芯片的價格很貴,自己何不“拿點”出去售賣,賺點外快? 想到就做,為了行動更便利,黃正茂找到時任該廠領班、1987年生人的被告人黃矗商議,一起合作盜取芯片。在利益面前,黃矗應承下來。隨後,兩人開始偷拿芯片。而為了避免被入庫員發覺,每次黃正茂僅偷拿幾片7*9的白光圓片,然後藏起來。 2010年10月,藏匿的芯片已經有2KK多了。黃正茂上網聯繫了一位買家,在商定好價格後,與黃矗帶著芯片,前往深圳市福田區銷贓,最終兩人以3萬餘元的價格將芯片賣出。此後,兩人繼續以同樣的方式從公司盜取了4KK左右芯片,獲利6萬元好房網。 2011年初,黃矗覺得不能再這麼幹了,便決定收手。而黃正茂正在興頭上,他決定繼續盜取芯片。經查明,至2011年10月26日,黃正茂竊取公司芯片獲利24.904萬元。 2011年8月份,該公司成立點分廠,被告人李姣出任副廠長,負責點分廠全面工作。而此時,黃正茂的職務也變更為領班。一天,黃正茂找到李姣,說可以利用工廠給予的損耗指標,偷拿芯片到外面銷售獲利,且很難被髮現。李姣同意了。 徵得李姣同意後,從2011年10月底開始,黃正茂以芯片不達標需李姣檢查為由,將部分芯片送往李姣辦公室,隨後再由李姣轉交給他銷售。而為了隱瞞盜取芯片的事實,二人以生產上的原因向工廠提出異常報告。 此時,已經有了熟悉的銷售渠道,黃正茂也不再與買方見面,而是通過快遞公司發貨,對方在收貨後再通過銀行轉賬將貨款打入黃正茂的銀行卡。經查,從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12月,黃正茂共收到買方芯片銷售貨款201.5225萬元。 在與李姣合作期間,黃正茂為避免黃矗“說漏嘴”,泄露其與李姣竊取芯片一事,從自己分得的贓款中先後拿出13萬元給黃矗作為“封口費”。 或許是黃正茂等人做事心細,偷取芯片一事,公司並未察覺,三人還分別被升職。李姣升任廠長,黃正茂調任點分廠綜合辦主管,而黃矗成為了點分廠的一名工程師。
  2013年初,點分廠有芯片外流一事被公司察覺,而黃正茂等人成為了公司的懷對象疑。黃正茂、李姣商議後決定隱瞞大部分事實,只向公司交代小部分事實,爾後二人向公司調查組交代了共同竊取公司芯片並銷贓32萬餘元的事實,並將該部分贓款退還。2013年9月,三人均因涉嫌盜竊、職務侵占罪被郴州市褐藻醣膠公安局直屬分局逮捕歸案。案發後,三人分別退還部分贓款。 公訴機關認為,黃正茂單獨及伙同黃矗秘密竊取公司財物,分別銷贓得款33.893萬元、9萬元,數額巨大,均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正茂伙同李姣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占為己有,銷贓得款共計201.5225萬元,數額巨大,應當已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黃正茂面對公訴人指控其犯有盜竊罪提出異議,他認為偷拿公司芯片都是利用了職務的便利,“不員工進不去,沒有權限也不可能處理異常片(不合格或不達標的澎湖民宿芯片),我都是利用職務之便完成的,不應該被認定為盜竊罪。”
  李姣和黃矗對檢方的指控SD記憶卡無異議。鑒於案情複雜,該案還在繼續審理當中,將擇日宣判。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為堵住企業經營管理漏洞,蘇仙區法院還組織了20多家企業相關負責人到場聽審,為企業敲響了警鐘。旁聽後,一些企業負責人紛紛表示,今後要加強企業內部監管措施,防止出現“蛀蟲”,並牢記前車之鑒,警鐘長鳴,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對待手中的公權,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原標題:法制網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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