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開始,江蘇乾宇集團有限公司老闆陳評以投資新能源蓄電池項目為藉口,以高達30%的年息向社會募集資金。賀克營、王文、王均美3人則成立募集資金小組,5年一共募集了3.7億元資金。結果,資金鏈斷裂,615名投資者3.1億元血本無歸。  昨天,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賀克營、王文、王均美3人在南京市鼓樓法院受審。陳評則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另案處理。
  通訊員 李自慶 實習生 仲純凈
  現代快報記者 張玉潔
  瘋狂集資

  5年非法集資3.7億

  615名投資者被坑
  陳評曾是江蘇乾宇集團有限公司老闆,他旗下還有江蘇統博華泰電源公司、江蘇乾統硅導體公司等幾家公司。據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開始,他藉口工廠建設需要資金,向社會募集資金,以高達24%、26%、30%不等的年息作為誘餌,並承諾一年還本,每兩個月或半年返息。在高額的利息下,不少市民往他的公司投錢。
  陳評還設置了幾個集資小組,由賀克營、王文、王均美等人負責管理,他們主要招募、培訓、管理業務員,讓業務員去發展客戶。
  2011年,陳評公司資金鏈斷裂,許諾給投資人的錢發不出來。在等待了約一年後,很多投資人意識到被騙,紛紛報警,陳評等人的非法集資行為才曝光。辦案機關隨後開始調查這起案件。
  檢方掌握的證據顯示,從2008年至2012年,賀克營、王文、王均美等負責的集資小組,共吸收3.7億元資金,其中損失3.1億元,涉及到南京地區的受害人多達615名。
  而這些錢去了哪裡?賀克營等人在接受調查時表示不清楚,陳評則稱賬本丟了。辦案機關調查到,陳評公司的銀行流水高達百億,資金去向很難查明。
  投資人虧慘了

  他們卻大賺特賺
  因為賀克營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檢方指控賀克營、王文、王均美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認為3人是共同犯罪。昨天,南京鼓樓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陳評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另案處理。
  在昨天的庭審現場,3人陳述了自己在這起案件中各自所起的作用。賀克營說,2007年他經朋友介紹,來到陳評的公司,當時陳評搞新能源蓄電池,他覺得不錯,就留下來工作了,後被陳評任命為辦公室主任。
  此後,公司建廠房需要錢,就向社會募集閑散資金。賀克營按照陳評的要求,向投資人介紹企業的情況,並協助陳評安排王文、王均美等人的工作。王文、王均美分別是東方明月大廈集資小組、新世紀廣場集資小組的負責人。他們主要招募業務員,發展投資人。
  他們交代,進公司發展業務員,自己要先投錢,因此,他們3人也各自投資了幾百萬到千萬元不等,並從中獲利。其中賀克營獲利200多萬元,王文獲利700多萬元,王均美獲利100多萬元。這些錢,被他們用來買房、旅游、用在孩子身上或是繼續投資。
  檢方建議對賀克營等3人量刑9年至10年,處罰金5萬以上50萬以下,並勒令3人賠付受害人的全部損失。
  損失慘重

  有人受不了打擊

  突發心臟病去世
  昨天上午下著小雨,但是庭審開始前半個多小時,就有人早早來到法院,等著開庭。庭審開始後,還有人陸續趕來,旁聽席上幾乎坐滿了人。多數都是受害人。
  庭審時,他們看著這些騙自己錢的人,情緒比較激動,時不時發出一兩句議論。特別是當王均美說,自己賺的錢基本上都用來旅游時,有幾位大爺大媽忍不住了,他們想著自己大半輩子的積蓄就這樣被騙了,眼淚都快出來了,讓王均美等人“還錢”。
  不過,當檢察官說,賀克營等人唯一的出路,就是認罪伏法,及時償還被害人的損失,這時,旁聽席上響起了一陣掌聲。當檢察官與辯護律師答辯,再次提到還錢時,大爺大媽們又鼓起掌來。
  昨天,受害人潘大爺告訴現代快報記者,他以前經營一家私營企業,後來退休了。2010年,他知道了這個投資項目,剛開始投了點錢試試,後來覺得還不錯,就又往裡投了些錢。到案發時,他有近400萬元被套了進去。
  事情發生後,不少受害人報警,大家到派出所、法院去多了,就熟悉了起來。潘大爺說,目前,南京地區的615名受害者中,有約300人常保持聯繫,每次案子有什麼動態,他們就互相通知。
  據瞭解,這些人被騙的錢,數額有幾十萬、幾百萬不等。潘大爺說,有一次他在派出所,遇到一位浙江人來報案,對方說自己有上千萬的資金被套進去了。
  潘大爺還告訴記者,還有一個受害人,48歲,工作收入也不錯,案發後沒有錢還房貸,一著急,心臟病發了離開了人世。後來,他老婆為了省錢,不得不將城裡的房子出租,帶著孩子跑到農村租了個小房子。
  提醒
  宣稱超高投資回報都要當心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不少人前期投資之後,都在約定的時間連本帶息拿了回來,而且他們也去工廠參觀瞭解過,怎麼也沒想到,後來竟血本無歸。
  市民投資理財時,應該註意些什麼呢?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許輝提醒市民,可以從4個方面去辨別投資項目的真假。
  首先,他說,市民在投資前,可以讓對方出示證明材料,確認真的有這樣的項目存在。其次,確定項目不假後,市民投資的錢,應該是交給經營這個項目的公司,而不是轉到公司經理等人的個人賬戶。
  此外,在利息方面,按照法律的規定,民間的借款,利息不能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假如當時銀行利率是每年7%,而對方提供30%的年息,是銀行利率的4倍還要多出兩個點,超過的部分就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還有,許輝提醒市民,資金投入到項目中後,要關註資金的流向,看這錢到底是用在項目上了,還是被個人私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u48lujxz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