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 本報記者 吳崇遠/文 梁津銘/製圖
  有這麼一件很“奇怪”的事情。杭州市民蔣先生的妻子不久前不幸因病離世,留下了一輛杭州牌照的寶馬車。在妻子去世前,曾立下遺囑,將這輛小車連同車牌一起,過戶給自己24歲的兒子小蔣。
  問題就在於,這輛媽媽留給兒子,老爸也沒有異議的寶馬車,硬是無法過戶給兒子。
  蔣先生近來一直奔波在車管所、公證處和法院之間,就是無解,他憤而撥打12345市長公開電話求助。
  車子過戶
  似乎走進了一個死衚衕
  蔣先生說,前兩天,他帶著妻子的遺囑前往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但工作人員並沒有給他辦理過戶手續,“當時工作人員跟我說,一定要同時持有遺囑公證書才能進行過戶,也就是說,他們一定要公證過的遺囑。”
  蔣先生隨即趕到公證處咨詢遺囑公證手續,又碰了壁。“我咨詢了好幾家公證處,他們都說遺囑公證一定要我妻子本人辦理,這怎麼可能?太不合理了。”蔣先生說,妻子立遺囑時已經病重,當時沒有公證。
  公證處工作人員說,要不你去法院試試看,叫法院來確立遺囑的有效性。
  結果,法院不給立案。
  事情真的是這樣嗎?記者求證——
  第一個問題:蔣先生妻子的遺囑有效嗎?
  蔣先生說,妻子立有遺囑,而且當時叫了第三方執行人到場。遺囑中明確,自己名下的寶馬車連車帶牌都由兒子繼承,兒子的身份證號是******。
  妻子當時主要是肺部的毛病,氣很喘。蔣先生覺得如果要妻子再去公證處做遺囑公證比較辛苦,又問了律師,律師說有第三方見證,這樣的遺囑也是有效的,所以,沒有去公證處。去年11月,妻子去世。
  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鮑樂東律師說,這樣的遺囑是真實有效的,處置自己的東西也不影響他人利益,亦是合理合法的。
  第二個問題:遺囑公證一定要當事人親自過來嗎?
  公證處工作人員向錢報記者確認,做遺囑公證一定要當事人親自來。換句話說,如果是蔣先生妻子的遺囑,那麼他妻子應該在生前親自來公證處立遺囑做公證。
  因為不是當著公證處工作人員面做的遺囑,目前公證處很難判定遺囑的真實性,所以公證處不能對蔣先生手上的這份妻子的遺囑進行公證。
  第三個問題: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情法院無法立案?
  錢報記者咨詢了杭州某區法院立案庭庭長,他說,這個事情沒法立案。
  起訴到法院的案子都是有爭議的事情,要通過法院開庭、審查、質證來確定其真實性。比如錢江晚報曾經報道過的老父親去世留下多份遺囑,對財產的分配各有不同,由此,兄弟姐妹各手持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遺囑告上法庭,由法庭來確認哪一份遺囑是真實的,財產究竟應該怎麼分。
  但是,這個事情不一樣,遺囑就一份,很清晰,也確定了第三方執行人。關鍵是作為遺產的繼承人,對於這輛原本屬於妻子名下的寶馬車,妻子提出由兒子繼承,老蔣也沒有爭議。
  “沒有爭議的事情,到法院來乾什麼,一件大家都認同的事情怎麼能成為一件訴訟案呢,說直接點,連‘被告’都找不到”,立案庭庭長說。
  從法律上來看,這個結局很荒唐
  老蔣兜了一圈,處處碰壁,錢報記者也問了一圈,同樣走進了死衚衕。
  車能不能不過戶?不方便,以後年檢,萬一齣事故責任如何追究等,都會出現問題。
  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律師鮑樂東說,能理解老蔣的憋屈,處置自家的財產又不影響別人的利益,為什麼不能做。
  鮑樂東說,我國的繼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已經有30年沒有動了,其實有很多法規跟不上現實的節奏。比如繼承法中關於遺囑效力問題,法律精神是傾向於公證過的遺囑具有最強的法律效力。舉個例子,我們都知道,如果同一人立有兩份遺囑,那麼後面的那一份效力要大於前面的那一份。但是,根據繼承法的精神,如果前一份是經過公證的,恐怕還是得以前一份為準。
  那麼從現實中來說,其實,在沒有利益關係的第三人的見證下,在當事人神智完全清晰的狀況下,自願而沒有受到任何脅迫,完全是真實意願表達的遺囑,其法律效力不應該弱於公證遺囑。
  至於在部門比如車管部門、房管部門行不通,可能是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法律的理解比較機械,更可能是現實比較複雜,尤其是在處理房產、車子時,自從限牌以來車牌也被賦予了財產價值,過戶手續更趨謹慎。
  這個車子難道就這樣,一直無法過戶
  老蔣出奇憤怒,最後他從這幾個部門工作人員的字裡行間“悟”出了一種解決方式。
  關於遺產的繼承,一般有兩種方式: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有遺囑就按遺囑來,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繼承。比如蔣先生妻子去世,如果沒有遺囑,她的財產繼承上,先考慮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即老蔣)子女(兒子)父母。
  就公證處而言,在遺產的分配上,也是可以做“繼承公證”的,形式是所有繼承人到場,大家形成一個統一的繼承意見,即財產分配意見。
  但是,就像前面說過了,如果有遺囑,就以遺囑為準。那麼,在蔣先生妻子已經有遺囑的情況下,公證處是不會再做“繼承公證”的。
  由此,蔣先生“悟”出來的道道就是——向公證處隱瞞妻子有遺囑,自己、兒子還有妻子的父母一起到公證處去,他們達成統一意見,將寶馬車給小蔣,形成繼承公證。
  從合理合法性上來說,這種做法確實不值得倡導,但是他是被逼的。
  等到公證辦好,過戶的操作方式,錢報記者也咨詢了杭州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說:蔣先生可以先到公證處做一個財產繼承公證,然後帶著這份繼承公證到市調控辦申請一個“其他指標”,獲取指標後,即可到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
  (原標題:過世妻子留下遺囑把寶馬車給兒子辦過戶的老蔣卻四處碰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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