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12月22日訊 記者朱磊 今天被提請審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將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由“兩控區”擴展到全國,明確分配總量指標、發放排污許可證的原則和程序,對超總量和未完成達標任務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並約談主要負責人。
  草案規定,國家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各地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限期達標規劃目標、環境容量、經濟發展水平、產業佈局、重點項目建設等因素,科學測算各地減排潛力和新增項目排放量的基礎上,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充分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後,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並下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並按照規定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確定總量控制目標和分解總量控制指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對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國家逐步推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的有償使用和交易。
  草案規定,排污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其中,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項目不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的,不得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監察等有關部門約談當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草案明確,國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原標題:規範排放總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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